居住權是《民法典》物權編新增的用益物權的種類。居住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,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,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、使用該住宅的權利。
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具有特殊性,即居住權人對于權利客體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,不享有收益的權利,不能以此進行出租等營利活動。
設立居住權,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。居住權無償設立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設立居住權的,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。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。居住權不得轉讓、繼承。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,居住權消滅。居住權消滅的,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。
當事人訂立合同設立居住權,但未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的,居住權不發(fā)生物權效力。但居住權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登記與否的影響,居住權人有權依據(jù)居住權合同要求住宅所有權人履行合同義務,并配合居住權人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(xù)。當事人在《民法典》實施前設立居住權的,由于不動產登記機構尚未開展居住權登記業(yè)務,如居住權未登記,不宜認為居住權未設立,但居住權不能取得對第三人的對抗效力。居住權人應當及時補辦居住權登記,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。
居住權,嚴格遵循居住屬性,以無償設立為原則,流轉受到嚴格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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