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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周一法之不當得利
作者:法制辦    點擊數:7932    更新時間:2024/4/30    收藏此頁

不當得利,是指沒有法律根據,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。不當得利沒有法律根據,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,應返還不當利益給受損失的人。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。其中,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為得利人,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,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;財產受損失的人為受損失的人,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,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。

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事實,是債的發(fā)生根據。不當得利引起的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(guī)定,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,因此,它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。

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四:一方獲得利益;他方受到損失;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;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。

一旦不當得利成立,當事人之間即發(fā)生債權債務關系,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得利人返還不當得利,得利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。

得利人為善意,即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沒有法律根據的,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(現(xiàn)存利益)為限;如利益已不存在,則不負返還的義務。所謂現(xiàn)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態(tài),如果形態(tài)改變,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償的,仍然屬于現(xiàn)存利益。

得利人為惡意,即在取得利益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法律根據的,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,即使該利益在返還之時已經減少,甚至不復存在,該返還義務也不免除,得利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。之所以如此,是因為得利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,卻仍然置受損失的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顧,法律對此沒有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。

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,嗣后為惡意的,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。

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,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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