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,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,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、組織機構、住所、財產或者經費。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,從法人成立時產生,到法人終止時消滅,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。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為標準,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、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,我國現行的法人主要有企業(yè)法人、機關法人、事業(yè)單位法人、社會團體法人。如公司、行政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、協會學會等都可能是法人。
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,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,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。法人存續(xù)期間登記事項發(fā)生變化的,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法人合并的,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。法人分立的,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,承擔連帶債務,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?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、注銷登記的,法人終止:
(一)法人解散;
(二)法人被宣告破產;
(三)法律規(guī)定的其他原因。
?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法人解散:
(一)法人章程規(guī)定的存續(xù)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;
(二)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;
(三)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;
(四)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登記證書,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;
(五)法律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
法人解散的,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,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