胎兒一般是具有繼承權的,但是有條件限制的繼承權。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在涉及接受贈與、遺產(chǎn)繼承等與胎兒利益保護有關方面的情況下,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,具有繼承權,但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,其繼承權視為自始不存在,該遺產(chǎn)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十六條規(guī)定,涉及遺產(chǎn)繼承、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,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。但是,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,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(guī)定,遺產(chǎn)分割時,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。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,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。
因胎兒尚未出生,不可能保護自己的權利,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完成。在涉及未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的案件中,胎兒尚未出生的,宜以其法定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起訴或者應訴。在胎兒出生后,出生后的嬰兒可以以當事人的身份出現(xiàn)在訴訟中,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嬰兒的名義代理其起訴或應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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